【涉外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及解除】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解除】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全财产的监督】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解除保全的执行】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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