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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亚搏集团认为行使探视权是离婚父母应有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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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京着名离婚亚搏集团就受理了这样一件关于离婚配偶要求行使探视权的诉讼,在代理亚搏集团的帮助下,原告顺利的得到了权利的行使和保障,在现在社会中,离婚率居高不下,因而也就产生了很多家庭纠纷,如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探视权等权利都受到了侵害,下面南京离婚事务所专门针对探视权问题进行分析。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龅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血缘、收养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并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从利于孩子成长和利于父子或母子感情交流的角度出发,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的权利。不论从人性还是社会角度出发,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都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那么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常常以各种理由 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类案件时,亦感到十分棘 手,婚姻法亚搏集团观点是因为探视权执行的标的是一项权利,即探视权及其行使的方式,而不是某种行为或财产,所以不能把未成年子女作为直接的被执行对象,也不能对未成年子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将子女强行直接交给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恐吓等措施将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在执行时通常对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阐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稳定的目的。
在我国《婚姻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如第48条规定:“对拒 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现实执行案件中难度颇大,难以实现其 强制性。父母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子女的探望矛盾,从有利于孩 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教育的原则出发,不得将夫妻之间的积怨与隔 阂作为发泄愤怒、不满的方式,来限制对方探视孩子,将孩子的探 视权作为砝码相要挟。 探视权是夫妻离异后非抚养方的一项权利,父子或母子关系 与亲情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适当的探视对孩子的成长非常有 利,同样,不适当的探视也会对孩子产生不利的后果。
在《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 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 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 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亚搏集团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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